良法是善治之前提。依法治教的全面实施,必须以完善法律规范体系为前提和基础,否则就是无源之水、无本之木。教育改革发展有法可依,各种规范、政策、章程和制度都符合法治原则,遵循法治逻辑,是构建公平正义的教育制度环境的保证。
加快完善教育法律和制度规则建设,是实现依法治教的关键环节。改革开放以来,我国建立了较为完备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,但在某些方面仍存在着滞后性,不能充分反映依法治国的要求和教育法治化发展规律。社会条件变化和教育改革的新形势,对教育制度建设和法律体系化提出了新要求。“工欲善其事,必先利其器。”依法治教要在法治的框架内稳步推进,必须强化法律和制度规则体系建设的科学性、民主性及可行性,坚持立法先行,注重立法质量,从而实现以良法促改革、以良法促善治。 完善教育法律和制度规则体系,要提高立法速率。教育改革进入深水区和攻坚阶段后,制定让各方普遍受益的改革措施越来越难,达成改革共识的难度进一步加大。类似考试招生制度等改革,越来越多触及深层利益关系,需要对现有利益进行深刻调整。新的改革形势,要求我们必须通过加快立法规范、引导、保障教育改革,各项深化改革措施的展开必须于法有据、于法有理,才能确保教育改革事业在法治轨道上推进。具体而言,要以宪法和基本法律为依据,加快立法的速率和成效,加快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和修订工作,加快完善基本规章制度的体系建设。 完善教育法律和制度规则体系,要提升立法质量。毋庸讳言,一些教育法律法规的立法质量还不高,主要表现在公众参与不足、立法冲突严重、立法中存在庸法现象。甚至在学校规定层面,一些朝令夕改的“雷人”校规也不鲜见。古人云:“法令滋彰,盗贼多有。”立法并非多多益善,繁杂但不实用的法规,不仅耗费大量的资源,也可能使有些法规形同虚设。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,关键是要提高立法质量。高质量的立法应建立在对社会现实状况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,遵循科学性原则,注重与制度建设、规章建设和规范性文件建设相辅相成。 完善教育法律和制度规则体系,要完善立法程序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:“要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和程序,扩大公众有序参与,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,使法律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,更好协调利益关系,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。”优化立法程序,直接关涉能否创制出高质量的法律。贯彻民主立法的精神,是增强法律的针对性、实效性的根本保障。完善立法程序,既要充分听取法律专家的建议,也要广泛听取教育领域和社会公众的意见。要切实地拓展公众参与的途径和条件,充分利用各种信息交流平台,如网络、微博、微信等形式,激发社会的参与热情。 完善教育法律和制度规则体系,要创新立法方式。要高度重视和及时推进教育法律、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“立、改、废、释”,使教育法律和制度规则体系能够及时适应教育改革发展实践的需要,既要保障新法和旧法的衔接,又要注重新法的引导作用。要兼顾连续性和稳定性、立法宗旨与社会现实之间的平衡,寻求把重大教育政策法律化的有效方式和途径。 加快完善教育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则体系建设,是顺利实现依法治教的法律保障和制度基础。法律废立必须科学民主,法治实施必须高效,法治保障必须有力,在此基础上才能促进教育法治化和规范化,不断开创依法治教新局面。(本报评论员) ——《中国教育报》 |